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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城镇燃气安全领域灶管阀典型案例(第二批)_杏彩平台登录 - 杏彩注册官网 - 杏彩体育平台入口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城镇燃气安全领域灶管阀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杏彩平台登录    发布时间:2024-07-04 09:47:28

  燃气灶具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必然的联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存在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开展燃气灶具及配件销售环节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燃气灶具市场秩序,严厉查处“灶管阀”产品质量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在售一台无熄火保护设施商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经查,上述商用燃气灶具从厂家浙江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14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6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三根燃气专用软管,软管标志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T 41317-202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要求。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经核算,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7元,违法来得到的22.6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专用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9月6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作出没收绿色燃气专用软管5米、橙色燃气专用软管5.8米、林青牌不锈钢波纹软连接管1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64元,罚款33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崇川区某购物中心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无熄火保护设施的家用燃气灶具7台,不符合GB1614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7台无熄火保护设施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进货票据,未查询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共计1411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4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7台,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监督抽检的检测报告,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结构1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算,调压器的货值金额380元,获利4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5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8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厨房设施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无熄火保护设施的商用燃气灶具4台。经查,上述4台商用燃气灶具从浙江金华购进,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货值金额为34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8日,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4台,罚款6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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