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杏彩平台登录 发布时间:2024-07-12 00:54:3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曝光11个典型案例。
1.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掖市恒信建材试验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7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掖市恒信建材试验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恒信建材试验有限公司开展检验测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中报告日期早于原始记录试验日期等情况,有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工程质量安全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线,检验检测工作,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切实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
2.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福德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药品广告案
2022年4月13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福德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福德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药品销售广告,其内容中含有“无毒副作用,无依赖性”具有安全性断言的内容。当事人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安全性断言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对消费者购买有实质性的影响,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本案涉及老百姓对药品疗效的正确认知问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广告宣传。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并及时固定证据,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9月16日,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台县天源大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高台县特种设备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做督察检查时,随机对高台县天源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装在该酒店北侧公寓楼主体建筑内正在使用的一部电梯,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问题是关乎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容不得半点马虎。该类案件的查处达到“查处一批、警醒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目的,保障人民群众乘坐电梯的安全。
4.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省民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食品广告案
2022年4月18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省民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食品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0.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甘肃省民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油麻地亚麻籽油专卖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广告牌内容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食品的宣传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的缺乏,误导群众消费。该案是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件,有利于企业和社会公众加深对《广告法》的理解。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并及时固定证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践行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5.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掖市众安消防电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2年9月29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掖市众安消防电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4盘、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0.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日,张掖市众安消防电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检验:最小爆破压力不符合《消防水带》GB 6246-2011标准,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水带作为灭火过程中用于输送灭火剂或水的软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承受在反复使用中由于拖拽、碾压、扭转、卷起等造成的正常磨损。最小爆破压力不合格,会导致水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水和耐压强度降低,在实际灭火过程中不仅无法起到扑灭火灾的作用,甚至会给救火消防人员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2022年9月15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任某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所检项目干烟气一氧化碳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及《甘肃省2022年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19-2022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质量关乎千家万户安全,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燃气灶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燃气灶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
7.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州区富勇农资经营部鸿宇广场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22年7月4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州区富勇农资经营部鸿宇广场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假冒伪劣商品300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牟取高利润,在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从非正规喷雾器经营单位购进智能电动喷雾器”,所购进产品标注的产品认证标志、厂名均为伪造,违反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电动喷雾器的违法行为,有效提高了执法效能,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8.张掖市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泽县永春堂大药房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1月14日,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泽县永春堂大药房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隐形眼镜护理液3瓶、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临泽县永春堂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陕西健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隐形眼镜护理液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均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人等内容,不能提供上述隐形眼镜护理液注册证批件等证明文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案件的查处,彰显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通过打击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9.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乐县祁峰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第一分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停车服务费案
2022年8月25日,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乐县祁峰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第一分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未退还多收取的停车服务费1.29万元,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3日,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全县停车场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县城一中什字智慧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通过查处停车场收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着力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收费乱、管理乱问题,是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提高群众对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满意度,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形象的有效途径。
10.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乐县乾祥堂医药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2年8月15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乐县乾祥堂医药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黄芪等43个品种127千克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02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民乐县乾祥堂医药大药房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的黄芪等43个品种中药饮片共计127千克,外包装上未标识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的购进行为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极易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极易给人民健康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11.张掖市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金立源科工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10月18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金立源科工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0日,根据交办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编号为6Q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2SD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编号为8E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无法查询,扫描证书二维码也无法查询证书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获得正规的认证证书,须由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按程序进行。通过本案,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对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